快资讯:家藏自制枪支!云南2男子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
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料图片)
有人为了贪吃
不惜干违法犯罪的事!
云南两男子非法捕猎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猎杀
被带回家中,两人平摊食用
日前,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公安局平川森林派出所在巡逻和走访中得知,有人在钟英乡西山村委会朵背箐尖山利用设扣子的方式对野生动物和山区群众家养的山羊进行非法猎捕。在掌握相关线索后,办案民警对永胜县片角镇涉嫌非法捕猎的锡某某和徐某某家进行依法搜查。
在钟英乡西山村委会朵背箐尖山非法捕猎现场,民警现场查获锡某某和徐某某用于非法捕猎的扣子86个,非法捕猎到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獐子(林麝)时遗留的毛若干,被扣子致死的山羊尸体3具。
在进一步审理中,嫌疑人锡某某和徐某某交待,他们二人是因为先前到宾川县钟英乡西山村委会朵背箐尖山一带捡菌子时,发现有大量獐子粪便,就起心想猎捕獐子。二人邀约结伙,多次窜至朵背箐尖山一带,采取以下扣子方式进行非法捕猎獐子。
没想到,在非法捕猎过程中,将附近村民家养的山羊致伤致死12只。2023年2月19日,二人又窜至非法捕猎现场时,发现捕到了一只獐子,二人便将非法捕猎到的獐子带回家中,平分食用。
目前,嫌疑人锡某某和徐某某2人对自己的非法猎捕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宾川公安机关已对锡某某和徐某某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对2人用于非法猎捕的工具和自制枪2支、射钉弹药进行收缴。
法律拓展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十八条(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第二十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运输准运证、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6.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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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今日宾川、宾川警方、8099999
编辑:马雪菲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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