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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公告就《武汉市轨道车站命名规则》(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资料图片)
据了解,《武汉市轨道车站命名规则》拟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适用范围包括列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线路车站的命名工作,不包括区自行建设的有轨电车、空轨等轻型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的命名工作。
根据《命名规则》(草案), 轨道交通车站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通名为“站”,体现交通功能;专名以派生法命名,应体现地理方位指示性,并尽可能反映车站所在片区的历史人文和经济发展特征。
轨道交通车站专名一般按三种因素派生 :
1.片区地名。 采用片区地名时,宜采用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街道、乡(镇)、村等具备较高知名度的历史地名或惯用地名。
2.周边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名称。 采用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命名时,宜采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标性的交通枢纽、名胜古迹、文体场馆等。
3.道路名称。 采用道路名称命名时,宜采用与轨道交通线路相垂直的道路名称,主城区内不宜采用与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相交的长主干道名称。
《命名规则》(草案)拟规定:当站点涉及多个片区地名或周边同时存在片区地名和重要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的,应综合考虑地理、历史、人文、知名度等因素命名。换乘站应使用同一名称,并以先期开通的站名为准。轨道交通车站以火车站、汽车站等以“站”字结尾的交通枢纽派生命名的,可省略通名。轨道交通车站英文翻译按照《武汉市公共场所标识英文译写指南》执行。
根据《命名规则》(草案),轨道交通车站命名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名称;一般不得使用住宅楼盘、企业及商业性场所(机构)的名称。
根据《命名规则》(草案),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应充分研究论证,遵循初拟站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拟定站名及申报、组织听证、批准及实施等程序。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如果因车站命名所依据的片区地名、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名称、道路名称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要更名,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研究更名方案,邀请市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实施。
(来源:武汉发布 编辑:吕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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